1月3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意见征求稿)》。其中指出: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参与城市群整车示范应用且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车辆,根据年度氢气实际使用量,按15元/kg标准给予运营主体用氢补贴。为城市群整车示范应用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景支持且氢能车运营数量达到50辆及以上的,按照2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运营场景提供商“氢能交通先行者”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促进宁东基地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环境齐头并进的氢能生态圈,打造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氢能制备基地和氢能产业示范基地,根据《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1〕14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能源转型发展 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41号)、《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碳达峰实施方案》(宁东党发〔2023〕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宁东基地,从事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宁东基地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且在申报政策奖补时一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III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管委会加强氢能发展顶层设计,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构建宁东特色的绿氢制备、绿氢化工、天然气掺氢、电解槽装备、燃料电池汽车、氢储能等涉氢产业链,协调推进涉氢项目的资源配置、科技攻关、行政审批等事项,为企业做好服务;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
第四条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2024年修订版)规定的企业建设的绿氢生产、应用、涉氢装备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和配套光伏设备、组件类投资)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不设投资强度标准,按照总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向绿氢生产和应用方向转型升级。
(一)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制氢,构建上下游产业链的氢能项目按照制氢产能配置相应规模的光伏电站资源。在建设时序上,应确保制氢和应用端先开工,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及应用设施投产;制氢及应用分期投产的,配套新能源应按对应规模分期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管委会批复方案,在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
(二)在宁东基地核心区内建设的与绿氢生产配套的光伏电站,在完成相关用地补偿费用缴纳的前提下,土地租赁费(20年整)以当年并网发电项目的实际租赁价格为基准,给予下浮20%的优惠。可分期缴纳,每期间隔不超过5年。光热利用类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三)企业新增绿氢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按设备投资额6%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7%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支持化工企业使用绿氢逐步替代煤制氢和甲醇制氢。对在宁东基地实施绿氢替代的化工项目,经认定,本级财政按5.6元/公斤标准给予用氢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多补贴3年。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应用氢燃料电池重卡开展物流运输,积极参与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创建。
(一)对取得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物流运输企业,年运输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对宁东基地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二)对符合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要求、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自治区要求的经营许可证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分3年拨付。
(三)对参与城市群整车示范应用且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车辆,根据年度氢气实际使用量,按15元/公斤标准给予运营主体用氢补贴。城市群示范任务完成后仍开展运营且年度运行里程不低于7500公里的车辆,在本政策施行期间可持续享受用氢补贴。
(四)为城市群整车示范应用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景支持且氢能车运营数量达到50辆及以上的,按照2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运营场景提供商“氢能交通先行者”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直至城市群示范任务结束。国家示范完成后仍继续提供运营场景支持且能保证车辆年度运行里程不低于7500公里的,在本政策施行期间可持续享受奖励。
第八条 鼓励、支持新增及更新的市政环卫、公交、通勤、叉车等车辆优先推广使用氢能源车,参照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车辆标准给予运营主体用氢费用补贴。发挥管委会对氢能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本级财政每年配套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购置市政环卫、公交类涉及民生保障的氢能商用车;对该类车辆运营主体,运营数量达到10辆及以上的,参照“氢能交通先行者”标准给予奖励。对发展新型氢燃料动力装置,建设国家、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的,对示范装置“一事一议”给予用氢费用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瞄准前沿技术,加快氢能创新体系建设,集中突破氢能产业技术瓶颈,有序开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示范,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电解槽设备、氢气品质检测、可再生能源制氢与煤化工耦合、天然气掺氢、氢能交通、氢储能及发电等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优先享受自治区和管委会科技政策支持。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氢能研发检测实验室认定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氢能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支持企业与本地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开设氢能产业与技术相关专业课程,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本土氢能产业高技能人才,管委会依据相关人才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政策要求,获得自治区财政奖补的氢能新产品、新标准实施主体,本级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补。
附则
本政策由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奖补条件且性质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1项,同类事项不予重复奖补。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上位政策发生调整和变化,本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由氢能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牵头落实,由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及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委会业务部门(派驻机构)参与审核,分工如下:
(一)氢能产业发展中心:统筹负责政策落实各项工作,征求管委会相关部门意见,对企业是否满足政策支持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计;
(二)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项目备案、新能源资源配套、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统计、节能评估等工作,参与第三方机构项目审计结论的认定与复核;
(三)财政金融局:参与第三方机构项目审计结论的认定与复核,按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额度下达奖补资金;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含新能源场站)和新能源用地租赁费优惠、分期缴纳工作;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减碳量评估工作,参与第三方机构项目审计结论的认定与复核;
(六)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氢能交通领域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审查;
(七)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涉氢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论证及科技专项资金配套工作;
(八)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氢企业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合法合规使用情况审查。
第三条 宁东基地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产业、科技、人才、招商等其他专项政策扶持条件的,应按各专项政策要求单独申请,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落实。
第四条 申报奖补的企业,应通过正式文件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说明申报奖补事项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提交项目备案(核准)证书等必要的前期手续、按相关规定需办理的各类验收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入园后至奖补申报时在宁东基地的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如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五条 氢能产业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拟认定为符合奖补条件的事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各申报主体应主动配合,对审计内容提供充足证明材料。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结合审计报告内容对奖补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研究提出奖补意见,经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或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补资金。财政金融局依据文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条 对光伏制氢项目,按照5千瓦时/标方制氢电耗、光伏满负荷发电时间1600小时/年的标准计算光伏电站理论配置规模,实际配置量原则上不超过理论量;光伏土地租赁费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5年内应缴纳不低于合同约定价格25%的费用,此后缴纳周期重新起算,每期间隔最长不超过5年,直至全部缴清。
第七条 参与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创建的企业必须将加氢站和车辆运行数据接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评价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加氢站与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或郑州城市群数据平台),接受国家考核和监管。
第八条 各奖补事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新增绿氢生产设备投资、加氢站建设后补助:采购(建设)合同书、相关收付款票据等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以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入库统计额为准。新增绿氢生产设备投资奖补、加氢站建设后补助与固定资产投资奖补不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加氢站建设后补助的加氢站项目应有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建设运营主体应于加氢站竣工验收且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1年内申报奖补资金。如监管平台没有录得加氢站实际运营信息,则奖补资金不拨付;通过审核后的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完毕,如期间停业(检修期除外),根据停业时间相应扣减奖补。
(三)化工生产绿氢替代灰氢奖补:申请年绿氢生产量、绿氢耦合量,申请年及申请年前一年度该当绿氢耦合项目的产品生产量、化石能源消费量证明(原料与公用工程用能分开,涉及多个产品的按产品分别统计)、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绿氢耦合量以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物流运输企业经营业绩奖励:经营业绩在本政策中具体体现为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除纳税证明材料外,应提交申请年度氢能交通业务销售收入证明、示范应用奖励积分证明材料等。相关数据以国家数据监管平台披露或核定数据为准。
(五)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车辆用氢补贴:申请年度车辆加氢量统计表、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示范应用奖励积分证明材料等。相关数据以国家数据监管平台披露或核定数据为准。
(六)“氢能交通先行者”奖励:企业为城市群整车示范应用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景支持及氢能车运营数量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履约文件履行情况应与物流运输企业用氢情况、经营业绩相匹配。市政环卫、公交类车辆运营场景参照执行,运营场景和运营单位为同一实施主体的,应提交加氢量统计表、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佐证材料。
(七)市政环卫、公交、通勤、叉车类氢能车辆用氢补贴:申请年度车辆加氢量统计表、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八)发展新型氢燃料动力装置,建设国家、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用氢补贴: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立项证明文件、申请年度加氢量统计表、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九)自治区级以上氢能研发检测实验室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补贴: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施工)合同书、相关收付款票据等。
(十)本级财政对自治区政策的配套奖补:自治区财政(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财政部门拨款收据(盖章有效)。